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黃彩華
  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聯新電鍍有限公司原員工蘇某因涉嫌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據悉,這是東莞首宗涉嫌觸犯污染環境罪的刑事案件。今天上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蘇某被指控污染環境罪一案。
  法庭上,蘇某當庭認罪,但稱自己只是一個打工仔,排污系受老闆指派,並無過錯。聯新電鍍公司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及其經營者林某是否擔責,成為庭審辯論焦點。目前本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公訴機關指控稱,現年26歲的湖南男子蘇某與譚某(另案處理)原系東莞市虎門鎮沙角鳳凰山工業區聯新電鍍有限公司的員工,負責污水排放工作,該公司經營者為林某(另案處理)。2013年9月26日,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對聯新電鍍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違反規定私設排污口,存放於廢水處理設施集水池的廢水未經處理,用抽水泵經私設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設排放口排入下水道。
  2013年12月,蘇某辭職離開了公司。2014年2月8日,公安機關經偵查,在湖南省懷化市安化火車站將蘇某抓獲。
  經監測,採樣廢水裡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總鉻超283倍、六價鉻超6.18倍、總鉛超1.3倍、總鎳超139倍。
  起訴書稱,蘇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蘇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當庭認罪,但對其指控的細節有異議。蘇某稱,“我只是個打工仔。是老闆安排我怎麼做就怎麼做。”
  蘇某稱,2005年5月他入職聯新公司任保安。2009年有同事辭工,被老闆安排頂替去做污水處理,一直到離職。調崗前後,均未受過崗位培訓,是老闆教的廢水處理流程。他過去時,另一個同事譚某就在,沒有分工,都是做一樣的工作。用來排放污水的池子,他去的時候就有了。排污的相關設備和工藝,他不是技術人員,並不清楚。不正常的排污流程是老闆設計的,也是老闆讓他這樣做的。環保部門3次檢查,結果排污超標。超標結果老闆肯定是知道的,但沒有整改。
  蘇某說,向老闆反映過,但處理後還是超標。從2009年到2012年處理污水三年半,他也不知道污水怎樣處理才達到排放標準,因為公司並無設備檢測廢水是否達標。他們一般是用試紙去試,試紙顯示沒有超標。工作時間是從早上7點到晚上10點,月薪2800元到2900元,工作時間長短不影響工資。2013年9月26日環保部門檢測標本超標那天,他沒上班。具體如何超標,他不清楚。2013年12月26日,因為工廠老闆要換人,他和譚某同時辭職。
  當被問到是否知道排污後果嚴重時,蘇某稱,“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是個打工仔。”
  檢察官出示的證據顯示,聯新公司經營者林某因證據不足未被逮捕,已被取保候審。林某稱超標排污系員工私自排放,可能是為了節省工作時間。
  蘇某反駁質疑稱,偷排對我有什麼好處∷漳車謀緇ぢ墒Τ疲漳車墓ぷ適前瓷舷擄嗍奔洌淮嬖諼私謔「苫釷奔潿ネ蹬擰;繁2棵諾南喙睾礱鞅景贛Φ筆塹ノ環缸鎩<觳旃倩賾Τ疲雜諏幟車奈侍猓觳旎匾岩蠊不夭鉤湔觳欏�
  在庭審辯論階段,蘇某稱,他是在不知道違法的情況下觸犯法律,處理這麼久也不知道排污超標,“我只是一個打工仔,為了養活老婆小孩,這也有錯嗎?”
  蘇某的辯護律師稱,排污行為是聯新公司的單位行為,蘇某是履行職務,並非其個人行為。環保部門的相關文件顯示,排放超標電鍍廢水的是聯新公司,但公訴機關並未追究該公司的刑事責任。如果涉案排污行為構成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應當對單位和直接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本案不追究聯新公司及其經營者林某的法律責任,就失去了追究蘇某的依據。
  “蘇某隻是一個普通工人,排污管道設備的購買和搭建超出一個打工仔所為,對其無利可圖缺乏行為動機,更不可能不經過管理人員同意私購設備並搭建。超標排污的受益者是公司和經營者,該受益與蘇某無關。”該辯護律師說,蘇某的工資與上班時間掛鉤,不存在為節省時間給自己獲利的說法。而公司經營者林某自稱從1996年在聯新公司工作,從事電鍍行業近20年,其稱對私設管道排污的行為不知情屬無稽之談。目前只有林某一人的證言稱排污是蘇某的個人行為,並無其他證據佐證。蘇某為了謀生聽老闆安排排污,並不知會觸犯刑法,其主觀惡性不大,希望法院從輕判處緩刑。
  對此,公訴人表示,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經營者林某主觀上明知排污行為超標或是單位授意員工不按正規程序排污,偵查機關暫未對林某移送起訴和本案未認定單位犯罪,主要是基於證據的考慮,有一定的客觀原因。蘇某是直接排污者,不能以其是打工者的身份為由免責。
  法制網東莞(廣東)6月30日電  (原標題:東莞首宗污染環境罪案件開審 排污是員工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成庭審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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